|
修信基金统制有限职守公司 闭于正在招商银行“朝朝盈2号”平台为了满足投资者理财资金的快速周转需求,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自2023年3月24日起,在招商银行“朝朝盈2号”平台推出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A类(以下简称“建信现金添利A”)的T+0快速赎回业务(以下简称“快速赎回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快速赎回业务是指根据投资者与招商银行签署的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总体合作协议相关约定,由招商银行为投资者提供流动性支持的增值服务。投资者通过招商银行“朝朝盈2号”平台提交快速赎回申请,由华夏银行实时向投资者银行账户垫付该笔快速赎回申请对应的金额。 本业务适用的基金范围为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A类份额(基金简称:建信现金添利A,基金代码:000693),服务对象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商银行的规定,适用于在招商银行指定平台开立交易账户并投资建信现金添利A的个人投资者。 如未来本公司和招商银行协商一致调整快速赎回业务的适用范围的,届时将由本公司或招商银行另行公告。 1、投资者需与招商银行签署《服务协议》。快速赎回业务的具体业务规则以《服务协议》的约定为准。 2、投资者通过招商银行指定平台办理快速赎回业务的申请时间一般情况下为每个自然日(包括周一至周日)的0:00-24:00。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临时暂停快速赎回业务或调整快速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并由招商银行通过指定平台通知投资者,本公司届时不再另行发布公告。 3、投资者在招商银行持有的建信现金添利A单个自然日的快速赎回业务的提现金额不高于1万元,如有调整本公司或招商银行将另行公告。 4、投资者发起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申请,并由垫支行实时垫付该笔快速赎回对应款项后,从投资者发起快速赎回业务申请所属自然日起(含当日),该笔快速赎回款项对应基金份额的收益归垫支行所有。 5、因配合进行快速赎回款项垫资收益的划拨,客户收益和总份额的查询时间可能较普通产品稍有延迟。具体细则以招商银行相关规则为准。 投资者使用货币基金快速赎回服务,暂不收取服务费,如有调整本公司或招商银行将另行公告。 1、投资者通过招商银行办理快速赎回业务的相关流程应遵循招商银行的有关规定,投资者申请快速赎回业务前,应仔细阅读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和《服务协议》。 2、本公司按照垫支银行要求对垫支总额设置限额,垫支总额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如垫支总额达到本公司设定的限额,本公司和招商银行将临时暂停快速赎回业务,并视情况决定是否恢复该业务。具体限额和其他限制规定以《服务协议》的约定为准。 3、本公司可保证垫支款为有资质的商业银行所提供,本项目的垫支行为华夏银行。如有调整本公司或招商银行将另行公告。 4、本公告与《服务协议》不一致的,以投资者实际签署的《服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 5、本公司和招商银行可根据业务需要经协商一致对快速赎回业务申请限额、业务规则和服务费等进行调整,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服务协议》的约定进行公告或者由招商银行通过指定平台通知投资者。 6、本公告仅对在招商银行开通快速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建信建信现金添利A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认真查阅相关基金合同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线)查询。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注:(1)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本次开放期为2023年3月28日至2023年4月3日(5个工作日),是建信裕丰利率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第六个封闭期结束后的开放期,也是本基金开始运作以来的第六个开放期。 (3)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自2022年4月25日起本基金暂停接受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因此本公告关于开放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的相关内容仅对非个人投资者生效。恢复办理本基金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的日期,本公司将另行公告。同时特别提示,本基金暂停接受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期间,个人投资者的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仍照常办理。 (4)投资者应及时通过本基金销售网点、致电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线(免长途话费)或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其交易申请的确认情况。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下一个开放期。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每个于开放期开始前2日进行公告。本次开放期为2023年3月28日至2023年4月3日(5个工作日)。 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针对A类、C类基金份额,其他销售机构网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10元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追加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均为10元人民币;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最低申购金额、定期定额投资最低金额均为10元人民币。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日累计申购金额确定申购费率,以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费用。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上限、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并另行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持有期限少于7日的,赎回费率1.5%,持有期限满7日但持有不满一个封闭期的,赎回费率0.75%,持有期满一个封闭期的,无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有期限少于7日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持有期限满7日但持有不满一个封闭期的,将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1)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并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差费。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或等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基金与本公司旗下管理并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在我公司办理注册登记的、且已公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投资者可以在基金的开放期内,申请办理本基金与其他开放式基金的转换业务,各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状态及交易限制详见各基金相关公告。 本基金转换业务也适用于本基金与本公司募集管理并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已公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投资者可以在基金的开放期内,申请办理本基金与其他开放式基金的转换业务(即跨TA转换),其他开放式基金之间不可以互相转换,跨TA转换仅能通过建设银行和本公司直销渠道(直销柜台和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各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状态及交易限制详见各基金相关公告。 (2)本公司旗下基金办理日常转换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3)本公司旗下其他开放式基金的代销机构名单请参见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他法律文件和公告。本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4)本公司今后募集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适用基金转换业务。具体信息可咨询本公司客服,电线(免长途通线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具体情况以相关公告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1)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4)为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会对基金规模进行控制。本基金将设置可申购规模上限,并采用“按比例确认”的原则对本基金的总规模进行控制。具体方案如下: 1)本基金总规模上限为80亿元(单位:人民币,下同)(但因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超过该金额的除外)。后续若本基金总规模上限进行调整,将另行公告。 2)若T日的有效申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基金的总规模不超过80亿元(含80亿元),则对所有的有效申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若T日的申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基金的总规模超过80亿元,将对T日有效申购申请采用“申购申请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申购款项将依法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请投资者留意资金到账情况。 T日申购申请确认比例=Max(0,80亿元-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有效赎回确认金额(如有))/T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 投资者申购申请确认金额=投资者T日提交的有效申购申请金额×T日申购申请确认比例 T日提交的有效申购申请,计算申购费用适用的费率为比例确认后的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区间。该部分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申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对于每日确认比例,本基金管理人不再另行公告。 (5)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办理本次开放期申购、赎回、转换业务有关的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产品资料概要》。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